一、个税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4.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
二、个税计算公式
1.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三、个税税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四、案例讲解
1.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元
2.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40000 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