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x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50%
三、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