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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 重磅新政: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发布,引发了财税人员的关注。

2021年度是第3个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每年汇算清缴文件的内容大同小异,相信很多财税人员对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不需要全文学习,只需要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对比一下,关注一下新增内容即可。

这两个文件相比,新增的内容有五处,即下面红字标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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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晶晶亮学习笔记: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如实办理年度汇算。自行申报义务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有规定,此处是强调和进一步明确】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个新增规定好,原先是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现在是都可以,只要不重复减除就可以给那些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一个选择的机会,是一个税收筹划点】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晶晶亮学习笔记:原先的规定重点是纳税人申报的时候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但纳税人不主动申报,不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导致后续管理容易出现空白缺位,这条规定弥补了这个漏洞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晶晶亮学习笔记:很多人一直有个概念,就是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主要是缘于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原先个税没有汇算清缴这样申报义务,新个税法实施后,有了汇算清缴这样的申报义务,没有按时补税,自然需要加收滞纳金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1日至3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16日至6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来源于: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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