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v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工薪收入-免税收入-扣除费用-按照规定缴付的五险一金-采暖费补贴-公务用车及通讯费-捐赠
v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v 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是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形式(比如奖励旅游、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v 独生子女补贴;
v 托儿补助费;
v 差旅费津贴;
v 误餐补助
免税收入
v 免税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v 以下所得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扣除费用
v 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
v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