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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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