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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扣除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12366答复口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扣除期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外派员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当地标准扣除


二、常见问题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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