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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扣除条件: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指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扣除方式:

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扣除期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留存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二、常见问题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5.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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