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讲解
Alex的父亲还有4年就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让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给予其39万元一次性补偿,每个月给其1500元用于支付其五险一金。
解析:
情况一:退养后并未再就业,则取得当月应交个税
[(390000÷48) +1500-5000]=4625元;
查表得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90000+1500-5000)×10%-210=38440元。
若采用年度税率表,则:
(390000+1500-5000)×3%=11595元
情况二:退养后再就业后每月取得6000元收入
假设Alex父亲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应纳税所得额=
(1500+6000)×12-60000-1000×12=18000元;
查表得税率为3%: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