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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扣除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内资格证书执行: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duiwujianshe/zcwj/zhuanyejishurenyuan/201709/t20170915_277385.html)。

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扣除方式:
一般由纳税人自己扣除;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扣除期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留存资料: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常见问题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3.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4.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5.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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