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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说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大病医疗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应关注要点:

1.医药费支出扣除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年终汇算清缴时,至多扣除8万元。

2.纳税人的医药费支出可以本人或配偶扣除,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一方进行扣除。

3.医保目录外的自费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热点问答

1.小李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如果2019年生大病了,是不是可以算在小李的大病支出内抵扣啊?

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扣除。

2.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人2019年生场大病,要在家休养,这块的大病支出能不能让正常工作的一方扣除呢?或者自己扣到不用交税了,再让另一方扣?

可以自由选择纳税人自己扣除或者是配偶扣除,但是不能由两方共同扣除。

3.2019年扣除不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到2020年以后继续扣除嘛?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的当年才可以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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