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分类
1.工薪所得:工资、奖金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设计、装潢、制图、安装、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翻译、讲学、演出、代理等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商标、著作、非专有技术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的租赁所得
9.财产的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国务院规定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得,以被转让的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得地为所在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之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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