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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标准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才能办理抵减,即是:2020年3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四、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五、常见问题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常见问题

序号

问题

答案

1

为什么要设置扣除上限?

一个是国际惯例,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医疗支出的税前扣除,都有所限制,不是发生多少扣多少。二是为了防止新的不公平,如果不设计限额,对于收入低的人来说会出现扣无可扣的情况,对于高收入者,收入越高,扣除的幅度就越大,会引发一个不公平。

2

对大病医疗有没有界定?

对大病是没有限定范围的,没有病种的概念。

3

子女和配偶生病,本人是否可以扣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

纳税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

不能。纳税人及配偶、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是分别计算扣除的,不能把小家庭的医药费用支出加总计算,也不能夫妻之间相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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