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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老王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15000元,并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0191月至5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91月:

(15000×1-5000×1-1000×1)×3%=270

20192月:

(15000×2-5000×2-1000×2)×3%-270=270

20193月:

(15000×3-5000×3-1000×3)×3%-270-270=270

20194月:

(15000×4-5000×4-1000×4)×3%-270-270-270=270

20195月:

(15000×5-5000×5-1000×5)×10%-2520-270-270-270-270=900

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到,在20195月,老五需要预缴的个税变成了900元,较之前4个月的纳税额多了63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20195月,老王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5000元,超过了36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税率,预扣率为10%,不在适用3%的预扣率了,从而需要在五月份预缴更高的个税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税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小伙伴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年度内整体收入不变,新的个税征收计算方式并不会使个税缴纳额比之前有所增加。也就是说,假设老王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全年内未发生变化(全年月收入均保持15000元),那么他在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税是不会比2018年多的。

具体来看一下按当前的收入标准在2018 年和2019年缴纳个税的情况对比:

2018年:

[(15000-3500)×25%-1005]×9+[(15000-5000)×10%-210]×3=19200

2019年:

(15000×12-5000×12-1000×12)×10%-2520=8280

通过计算,可以直观地看到,在减税政策影响下,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2018年相比,下降了10920元,税负大大降低。

因此,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上个月发生了越级时,会进入下一档的预扣率进行计算税额,就会出现在当月所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比前几个月有所增加的情况。但是当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年终办理汇算清缴,会发现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19年的税负将会比2018年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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